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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住宿和公寓管理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23-02-23 点击:

学生住宿和公寓管理规定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住宿和公寓管理,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,创造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树立优良的学风、校风,根据教育部有关通知精神,结合本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学生按班级住宿,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。

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本《规定》,服从宿舍管理员管理。

第四条 管理职责

1.学生处对公寓内学生管理负总责;系和宿舍管理站在学生处指导下共同负责公寓内学生的日常管理。

2.系和宿舍管理站对学生在公寓内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评估,并对学生的表彰和处分提出建议。

3.宿舍管理站对宿舍和学生个人的文明、卫生状况定期考核并张榜公布,作为学院"文明宿舍""文明个人"评比的依据。

第五条 住宿规定

1.公寓内实行定人定床位制度,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和占用床位;学生应在自己床位就寝,否则按不假夜不归宿处理;学院根据需要调整宿舍时,学生应当服从。

2.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。

3.学生入住公寓后应将住宿床卡挂在本人床前明显位置,便于检查;学生如请假,须将辅导员批准的假条及个人床卡一并交给宿舍管理员登记,回校后及时销假领回床卡。

4.学生应当爱护公寓内的家具及设施,不得擅自增减、搬移、拆改。如有损坏,照价赔偿。

第六条 作息规定

1.遵守作息时间,按时就寝、起床。

2.熄灯预备铃响后,不得再离开公寓外出:如有特殊情况,须经批准。

3.未经批准在规定就寝时间内未归宿的,按迟归或夜不归宿处理。

4.上课时间不在宿舍区内逗留。

第七条 内务管理

1.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。保持宿舍及阳台清洁;个人用品摆放整齐;必须叠被子,保持床铺整洁;及时换洗衣物鞋袜。

2.禁止乱写、乱画;张贴宣传画等应注意内容健康,合理规划,不损坏附着面。

3.自觉维护公共卫生,不随意吐痰,不乱丢杂物,垃圾入桶。

4.电话线排放整齐;宿舍之间不得相互拖放网络线。

第八条 文明规范

1.午休时及熄灯就寝后禁止喧哗、吵闹、放音乐等。

2.禁止赌博;不得存放、使用麻将。

3.不得将酒类带进宿舍,禁止酗酒。

4.严禁向窗外倒水、丢抛物品。

5.不得进入异性宿舍。

6.禁止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性活动。

7.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动物。

第九条 安全管理

1.未经许可院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公寓;学生因事需进入其他学生公寓时,需持有效证件并经公寓管理员登记后方能入内。

2.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和钥匙,不得随意放置;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。

3.离开宿舍时应锁好宿舍和大厅门。

4.调离原宿舍时必须将钥匙上交。

5.不得攀爬消防通道登上楼顶;不得坐在阳台栏杆上或翻越阳台。

6.禁止翻越栏杆、围墙进出公寓区。

7.严禁在公寓区内焚烧纸张、燃放烟火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:不得使用明火;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。

8.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吸烟。

第十条 水电及节能管理

1.禁止私拉乱拉电线;不得在配电设施和线路上摆放、悬挂杂物;不得在电气设施周围堆放杂物,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。不准安装和使用白炽灯。

2.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私自添置洗衣机、微波炉、空调等电器。严禁使用劣质电器和大功率电器。公寓禁止使用热得快、电炉、电热毯、电热杯、电热锅、电炒锅、电饭煲、电水壶、微波炉、电熨斗、电暖炉、取暖器、1200瓦以上功率的电吹风、电夹板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。对违章使用电器,除没收违章电器外,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。

3.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源插座等;1200瓦以下功率的电吹风、电夹板、充电电器、台灯等使用完未拔下插座或未切断电源的属违规使用电器。手机、应急灯等充电时,人员必须在场,离开时应及时断开电源。

4.学生公寓用水用电,根据"计划用电、超用自负"的原则,按照《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学生公寓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5.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窃用水电行为:

(1)绕过水表、电表接水接电;

(2)改动水电计量设施;

(3)人为损坏计量设施;

(4)其它故意窃用水电行为。

一经发现上述行为,按水管直径或室内用电设施的总功率之和,自使用之日或上次检查日起,以每天12小时计算,追缴水电费用,并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。

6.水电计量设施的管理权属后勤处,用户不得擅自增加、改变和移动水电设施,不得绕过水表电表接水接电。

7.在水表、电表的有效检定期内,如用户需提前检定或对水表、电表的准确性有疑问,可向后勤处申请检定,如水表、电表确实失准,其检定费由学院负责,否则由用户自理。

8.对检举或查获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行为的人员,学院将给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。对违章用电或违规操作,根据情节轻重,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,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对擅自改动、安装、拆除公用水电设施并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,将责成当事人对原有水电设施进行修复,并赔偿相关损失。
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、后勤处负责解释。